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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 》 捷運內網拍面交罰1500 捷運:禁商業行為

法源編輯室 / 2008-10-06



國內網路拍賣盛行,而許多買家為了節省運貨,會選擇和賣家約在捷運站內進行「面交」
;但近日確有一位李姓網路賣家向媒體投訴,因為和買家約在台北捷運站和賣家面交時,
竟然被站務人員制止,警告不可以從事商業行為,否則將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
第7款規定,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李先生認為,他並不是在現場兜售或是叫賣,也沒有影響捷運乘客的進出,質疑捷運公司
連面交都不准,似乎太不近人情了。而不少網路賣家也指出,多年來也常常和買家約在捷
運站面交,雙方都覺得很方便,但這一兩個月來,卻遭到站務人員的制止;李姓賣家認為
只是單純的去交貨,而對方也僅算是取貨,面交地點更是避開人來人往的閘道口,懷疑單
純的交付行為,怎麼會被解讀是商業行為。

台北捷運公司則出面解釋,按照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未經許可在車
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
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處一千五百元下罰鍰;而類
似像網路交易的面交,都算是商業行為。但站務人員也坦承,雖然有監視器拍下雙方行為
,不過只要雙方聲稱是朋友,只是還東西、借錢等等,就會很難舉發。

正是因為如此,至今捷運站務人員都還沒有開出一張是因為網路面交的罰單,往往選擇用
勸導的方式;而網路買家或是買家也有默契,約定在面交的時候不要選擇收票處口,交貨
和交錢也盡量隔個幾分鐘。賣家更是建議買家準備好零錢,以免賣家因為要找錢而漏餡,
如果被抓包,雙方可說是朋友,一方要還東西、另一方則是要還錢。甚至有網友指出,乾
脆約在站內的廁所裡面,保證安全。


相 關 資 料
‧大眾捷運法第 50-50.1,52 條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第 2-5 條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 1-4 條
‧93 年 裁 字第 1524 號
‧89 年 判 字第 1725 號
‧台財稅 字第 09404532280 號
‧台財稅 字第 0890458060 號



老實說,我覺得這個新聞對我來說雖然沒有影響…但是滿誇張的。
雖然有相關的法條規定,但是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只是相約拿個東西這樣
這不是件過份的事情吧。雖然我都不在捷運站面交不過聽到這個消息還是滿不能理解!

有時候總會想,一個國家有那麼多的法條、法規…
但很多時候都只是擺在哪好看而已,有多少時候是真正被徹底執行的。
大多數的時候還是要看個人的道德水準吧。
如果今天每一個規範都能徹底的施行,那對於這樣的規定無話可說
只要規定一擺出來,大家都得遵守…不過…終究還是有漏洞可以鑽~

唉唉。以後跟人捷運站要小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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